(一)申请执行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中专利机关、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仲裁裁决书、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应准备哪些文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原件、由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证明文书(须注明该文书的生效时间并签名盖章),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复印件。
3.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三)申请期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级数 | 标的额级距 | 费率% | 速算增加额(元) | 应收额(元) |
1 | 无执行金额或价额 | 50—500 | ||
2 | 1万元以下 | 50 | ||
3 | 超1万元至50万元 | 1.5 | —100 | |
4 | 超50万元至500万元 | 1 | 2400 | |
5 | 超过500万至1000万 | 0.5 | 27400 | |
6 | 超过1000部分 | 0.1% | 67400 |
说明:1.执行依据包括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仲裁裁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2.执行费不需预交,执行到财产以后,从执行款中优先拨付。
附:办理手续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