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指南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2-11-28 09:26:36 打印 字号: | |

(一)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1.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 

2.不满8周岁的公民、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人的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

1.可以接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以及授权委托书。

(2)当事人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证明、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  (3)近亲属(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与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委托单位工作人员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等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受托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2.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诉讼。  4.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代理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知当事人限期补正;当事人不能按期补正的,或者接受委托的代理人不属于法定情形的,法院不予认可其代理资格,并通知委托的当事人。

5.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认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

(1)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2)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

(3)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

(4)具有其他情形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三)委托代理权限

1.一般代理权限

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行为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交接收诉讼文书、证据等。

2.特殊代理权限

(1)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者特别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四)委托代理的特殊情形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出庭诉讼,但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责任编辑:李凌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