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民商事诉讼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作为当事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则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而不是当事人。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是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的,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管理、支配。
(二)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明确的被告是指:
1.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
(1)被告是公民的要明确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明确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等。
2.起诉的对象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作为被告。
(三)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具体的诉讼请求指请求法院确认、变更某些事项,或要求被诉方履行何种义务。如还款、交货、赔偿、履行合同等。
(四)所诉的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财产所有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等案件。
(2)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案件等。
(3)因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票据、股东权益案件等。
(4)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各类合同案件等。
(5)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如开除、辞退案件等。
(6)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
(五)所诉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对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被告的住所地在哪个法院辖区,就由哪个法院受理。法院的管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及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提出申请案件: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辖区、争议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50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国内民商事纠纷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辖区、争议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50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国内民商事纠纷案件;
(3)争议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50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4)争议的金额依前款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5)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6)申请承认外国或境外地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申请承认外国或境外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的案件;
(7)其它应由中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商事的案件。
2.地域管辖
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特殊地域管辖或专属管辖的具体内容参阅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至三十四条。这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4、当事人还可以依照法定条件,通过书面方式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向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基本流程
(一)起诉须提交的材料
1. 起诉状
(1)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
(2)诉讼请求;
(3)事实与理由。
2.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4)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一并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5.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应当一并提交委托授权材料。
(二)起诉人应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交到立案庭的相应立案窗口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本院当场出具签收凭证并在法定期限内立案。立案后,起诉人应在接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的七日内按通知书的指引到银行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通过网上缴费的方式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起诉人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受理通知书上已写明办理案件的业务庭,具体情况可与相关的业务庭联系。具体地址、电话可参阅本院立案大厅的其他相关资料。
附:民商事立案流程图
向立案庭递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
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 |
立案庭将案件整理、排期 移送各相关业务庭 |
根据交费通知书指引,七日内 交纳诉讼费用 |
业务庭进行案件审理 |
三、财产案件受理费速算表
级数 | 标的额级距 | 费率% | 速算增加额(元) | 应收额(元) |
1 | 1万元以下 | 50 | ||
2 | 超1万元至10万元 | 2.5 | 200 | |
3 | 超10万元至20万元 | 2 | 300 | |
4 | 超20万元至50万元 | 1.5 | 1300 | |
5 | 超50万元至100万元 | 1 | 3800 | |
6 | 超100万元至200万元 | 0.9 | 4800 | |
7 | 超200万元至500万元 | 0.8 | 6800 | |
8 | 超500万至1000万元 | 0.7 | 11800 | |
9 | 超1000万至2000万 | 0.6 | 21800 | |
10 | 超过2000万元部分 | 0.5 | 41800 |
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被告提起反诉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