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本院公告 > 公告送达
伍金云、吴长和(2022)粤04民终3852号证据和二审法庭调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2 15:17:41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4民终3852号

伍金云、吴长和: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郭伟波与被上诉人伍金云、珠海市新保力华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长和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4民终3852号。在2022年10月18日的法庭调查后,上诉人郭伟波提交证据,包括证据一张瑞贤出具的情况说明、签署情况说明时的照片、身份证,证据二陈国雄出具的情况说明、签署情况说明时的照片、身份证。被上诉人珠海市新保力华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对上诉人郭伟波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以及陈国雄对2022年10月18日情况说明的修正说明。本案定于2022年12月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庭法庭公开进行法庭调查,逾期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及法庭调查传票。请你方于证据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十一

 


 
责任编辑:珠海中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