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诉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10-31 16:18:06 打印 字号: | |

2019年8月,原告闫某在被告某公司经营的蹦床公园玩耍时,在蹦床上做前空翻动作,因空翻动作失败,左眼撞到自身膝部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监护人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万余元。香洲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认为原告因违反现场安全守则擅自进行空翻受伤,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现场管理失当,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故酌定由被告向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闫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认定的各方责任比例。案件宣判后,香洲法院发出民法典实施后全省首份司法建议书,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者加大安全教育、警示和管理工作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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