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玉山科技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0-31 16:13:19 打印 字号: | |

行政机关因认定怀玉山公司投标资料为虚假材料而对怀玉山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300元,并邮寄送达《处罚决定》。后因怀玉山公司无人办公及法定代表人拒绝签收而无法送达。行政机关在政府采购监管网发布公告送达《处罚决定》。怀玉山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公告并在相关网络上消除影响。香洲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怀玉山公司的起诉,怀玉山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官网”送达问题是法律适用中的新问题,该案例阐释了公告送达的基本精神,具有新颖性和指导性。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