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10-28 18:49:46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广东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珠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合理确定四级法院职权配置、案件管辖和机构设置,充分发挥审级制度诉讼分流、有效监督和资源配置的功能作用。推动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逐步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多元解纷、化解矛盾;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终审、定分止争。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分发挥四级两审审级制度优势,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坚守人民立场,通过优化审级职能、完善诉讼程序、畅通救济途径,推动实现绝大多数纠纷在两审之内公正、高效解决,坚持依法全面纠错和维护裁判权威有机统一,精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类型的司法需求,努力让司法更加亲民、诉讼更加便民、改革更加惠民,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三)坚持科学配置审级职能和司法资源。合理确定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根据案件类型及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配置相应司法资源,推动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对应不同层级法院职能,构建优化协同高效、运行顺畅协调的内设机构职能体系。

(四)坚持依法有序、系统集成推进。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推进改革工作。涉及调整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由立法机关作出授权试点的决定后再组织实施。坚持目标导向、协同高效,牢牢抓住制度建设这条主线,坚持和善于在制度轨道上推进改革工作,切实推动资源整合、力量融合、手段综合,把落实党中央要求、满足实践需要、符合基层期盼统一起来。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审级监督、审判监督、检察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整体效应。

二、组织保障

市中院成立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张春和同志担任组长,王智斌同志、蔡美鸿同志、蔡强同志担任副组长,统一领导全市法院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室(司改办),具体负责本院及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察落实、调研指导、总结报告等工作。

三、试点内容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完善四级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就以下内容开展改革试点。试点期间,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下列以区级、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政府信息公开案件;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3.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4.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二)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各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市中院审理: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2.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4.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5.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市中院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市中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省法院审理:1.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2.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3.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试点范围为全市两级法院。

试点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

四、任务分工

(一)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市中院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法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部署启动试点工作。各区院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落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反馈至市中院司改办。

(二)科学测算案件量变化。根据试点任务要求,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广东省内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数量,以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内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数量进行测算(除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外);对不服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受理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等行政行为或涉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以区级、地市级政府为被告提起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数量进行测算,并提出分析报告。

(三)做好立案工作机制衔接。根据案件管辖调整,落实省法院关于“辖”字号使用的相关规定,完善立案信息登记机制,确保当事人、住所地、标的额等重要信息登记完整、准确。完善案件受理机制、提级管辖备案机制、案件分配机制,加强立审执程序衔接,建立两级法院立案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四)研究细化提级管辖案件的认定标准。对试点期间案件提级审理的标准和程序机制进行研究,制定完善我市案件提级审理的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提级管辖的具体标准、发现机制、识别方式等,完善提级管辖案件办理程序。健全全市法院案例数据库,完善类案检索工作机制。

(五)合力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根据案件管辖调整可能涉及的员额及编制调整进行研究,加强与省法院沟通,进一步优化中基层法院员额编制配置比例,确保审判力量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

(六)加强案件质量监控和风险防控。定期开展审判执行态势分析,密切监控案件发展趋势和案件质效,加强预判应对。综合运用院庭长监督管理、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关键制度,完善法律适用不一致问题的监测、反馈和公开机制,建立健全审级衔接风险防控机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有案不立、压案不办等现象发生。

(七)加强审判业务条线指导。市中院加强对各区法院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在第一审案件中加强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完善举证质证机制,确保第一审质量,为后续审理夯实事实基础。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繁简分流等配套机制,探索再审审查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加强专业化审判,促进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加强对两级法院法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官业务能力水平。

(八)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做好改革试点政策解读和公告,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等“窗口部门”完善释明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知情权、处分权。加强试点工作宣传引导,做好舆论监控,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试点期间对外宣传由市中院宣传科统筹,并报省法院新闻处审核把关;试点工作相关文件需要对外发布的,应报市中院司改办初步审查后报省法院司改办审查。

(九)加强试点经验总结推广。指导各区法院积极探索创新,深入挖掘、培育试点经验,通过改革案例等形式加强经验总结推广。适时开展改革试点评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对试点工作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和试点工作总结评估,分别形成试点工作中期报告、总结报告报省法院。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是中央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关键举措。两级法院要深刻认识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加强试点工作组织实施,合理调配审判资源,加强工作机制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高标准、高起点推进,为完善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贡献珠海经验。坚持边试点边探索,在试点实施方案下发前已经开展的工作要继续推进,不断优化提升改革措施。

(二)加强沟通协调,完善综合配套。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涉及面广、业务性强,需要优化机构编制、合理调配资源、改革诉讼费制度等,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协同联动,确保配套举措及时跟进。防止关键领域举措滞后或出现短板。要加强配套机制建设,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和多元解纷工作,完善法律统一适用和分歧解决机制,健全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等。

(三)狠抓贯彻落实,加强督促推进。市中院各部门要加强对各区法院试点工作的条线指导,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调研和请示,共同推动改革任务快落地、真见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统筹,建立试点工作台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抓好试点任务落实,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所在部门各指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各区院各指定1名院领导和1名联络员作为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加强试点工作沟通联络。


 
责任编辑:刘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