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窗口工作人员语言与行为规范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2-10-28 18:24:56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窗口”是指立案、信访、资料收转中心、法官联络处、阅卷室和法警安检处等直接接待办事群众的部门或场所。

第二条 窗口人员的形象,由窗口所在部门归口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1、准时上、下班。上班时间一到就让群众能办事,下班时间虽到也要保证群众办完在本班该办的事。

2、上班时间必须按照我院《工作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要求着制式服装。

3、接待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切实做到“三声”、“五心”。“三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五心”即热心,细心,耐心,诚心,爱心。

4、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与当事人发生冲突。

5、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指导群众补齐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6、大厅工作人员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发扬协作精神,其他同志太忙时应主动帮助,共同完成所在窗口的工作任务。

    7、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待群众不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2、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上班及加班之前不得饮酒,不得在接待场所吸烟、饮食、闲聊、进行游戏、娱乐等影响法院形象的活动;

4、不得擅自离岗;

5、不得向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托办私事;

    5、不得接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请客送礼;

    6、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索取、收受贿赂;

    7、不得违反规定核算诉讼费用;

8、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9、不得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编辑:李凌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