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珠海中院首次提级管辖2宗知识产权案件
  发布时间:2022-10-28 16:11: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珠海中院根据香洲法院报请,依法裁定提级管辖了香洲法院受理的2宗知识产权案件。这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启动以来,珠海中院首次提级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

“提级管辖”的理由?

案件一

原由香洲法院立案受理的北京某公司与珠海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及域名到期后未续费,在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域名备案主体对相关网站的侵权行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遂依法报请提级管辖。

珠海中院经审查认为,该类案件近期频发,但尚未有可以参照的生效判例,故对于该类案件侵权主体的确定,具有普遍的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符合四级法院审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相关规定,遂决定对该案提级审理。

案件二

原由香洲法院立案审理的珠海某公司诉广东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及知识产权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属于新类型且案情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遂依法报请提级管辖。

珠海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相对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符合四级法院审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相关规定,遂决定对该案提级审理。

什么是“提级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来源:珠海中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姝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