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珠海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改革的调研
作者:课题主持人:徐素平,课题组成员:郑伟民、谭炜杰、王丹、杨兆林  发布时间:2022-10-28 15:46:58 打印 字号: | |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也是共同富裕的亮丽底色。党的十八大以来,珠海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将加强生态文明司法保护作为工作重点,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深化珠海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立、机制创新、职能延伸,珠海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素平带队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地调研,深入学习“两山”理念发源地环境资源审判经验,并结合环境资源审判特点提出相关建议、形成调研报告,力争为建设美丽珠海,为粤港澳大湾区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回顾与反思——审视现状

(一)珠海法院受理环境资源案件情况

按照省法院2020年5月7日印发的粤高法(2020)127号明传之附件3《环境资源案件范围》中列明的案由统计,珠海全市两级法院自2018年至2021年近四年受理环境资源案件情况如下:

    1.珠海中院收案情况

案件类型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1-7月

合计

民事

42

60

36

15

153

刑事

5

3

11

6

25

合计

47

63

47

21

178

行政

0

31

64

51

146

总计

47

94

111

72

324

    2.珠海基层法院收案情况

案件类型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1-7月

合计

民事

345

155

104

86

690

刑事

32

22

34

9

97

合计

377

177

138

95

787

行政

0

60

116

78

254

总计

377

237

254

173

1041

 

公益诉讼案件是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重点,珠海法院近三年来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民事公益诉讼6件,涉及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失火罪等多种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自2020年1月1日起,由珠海中院集中管辖珠海市和中山市辖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自集中管辖以来,珠海中院民一庭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5件,其中5件已经审结,1件调解结案,4件判决结案。上述案件涉及污染环境、污染水源、破坏文物、破坏生物多样性等不同方面,既有中山和珠海两地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也有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提起,在原告主体、侵权方式、处理结果方面均有所不同,给民一庭法官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珠海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情况

2015年4月2日,珠海中院和香洲区院环境资源合议庭挂牌成立,珠海中院环境资源合议庭设在民一庭,成为全省首个环境资源合议庭。目前,珠海市全部基层法院均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珠海中院环境资源合议庭人员并非固定,且除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外,仍需审理所属民一庭的相关案件,但随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民一庭相关案件受理数量的爆发式增长(15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均为2021年立案受理;2021年前三季度民一庭员额法官人均收案超过200件,已超过2020年全年收案数量),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实体上疑难复杂,在程序上需要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协调的特点,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官在办理大量普通民事案件的同时要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好、办精,并且通过案件延伸审判职能,做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都感觉压力巨大,难以兼顾。

(三)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

1.环境资源审判需要专门化的审判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确立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环保原则。与传统侵权类案件不同,环境资源审判需要树立“保护优先、注重预防和修复”的审判理念,树立事前预防和事后恢复的绿色司法理念,追究生态环境加害人的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考虑加害人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的现实性。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环境侵权损害后果包括实际已经造成的损害,亦包括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构成足够的危险或妨碍状态。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在从事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而预防性公益诉讼往往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实际的损害结果,难以认定侵权事实,目前对于如何认定“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操作规则。

其次,环境侵权一旦被裁判认定,虽然违法者个人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是往往无力承担修复受损环境的责任,生态环境问题依然存在,而且在长时间内得不到解决,在违法者个人能力明显难以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或承担替代性赔偿之时,如何裁判使得审判工作取得更好的司法效果是审判工作的难点。

2.环境资源审判案件中损害结果认定难。

1)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常具有连续性、反复性、跨区域性,通常要通过广大的空间和长时间的累积并经多重复合效应损害才可能发生并显现出来,具有积累性、潜伏性、滞后性和不确定性,损害结果往往难以认定。

2)鉴定问题。审理环境污染民事案件,常常涉及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但是目前环境资源审判案件中的鉴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鉴定机构少。生态环境部先后公布了三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在上述名录中的鉴定评估机构数量仅数十家,广东省内的鉴定机构仅两家,囿于各鉴定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和鉴定资质,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环境资源案件所涉及的确定各类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需求。

二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缺乏、鉴定方法不规范。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中规定的判定生态环境损害标准中,有的缺乏相应基线水平、生态基准或环境基准,有的“关键物种”没有名录或判断标准,有的缺乏对照区域的选定方法,无法保障评估区域与对照区域之间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三是鉴定费用高昂。由于鉴定标准缺乏,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需要抽样调查、寻找对照区域等,故成本较为高昂,鉴定费用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有的还会超过损害赔偿诉求金额。

3.环境资源审判中的审判人员需要相应的环境方面的专业知识,还需要专家知识的辅助。

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很多技术性、专业性问题,当事人依据自身的知识往往不能适应诉讼的需要,法官一般也只是在法律上有专长,对案件事实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不一定清楚。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帮助对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帮助法官居中裁判和对事实的正确认定。

    4.环境资源审判中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职权式的审判。环境民事公益案件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较为特别,关于证据、举证责任的认定方面有特殊的规定。

1)举证责任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告只需提交“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上述规定显然降低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据往往十分薄弱,几乎没有证明生态环境受损事实存在及大小的直接证据,特别是对于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言,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常常仅为论述物种在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作用的理论研究文章。

其次,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根据上述规定,此类案件中法官常常需要主动依职权查明生态环境破坏的事实、因果关系、证据收集等,法院职权性较强,与传统侵权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的职能地位略有不同。这不同于传统民事侵权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无疑增大了法院依职权的查证义务。

2)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目前败诉原告的诉讼费减免规则未能明确,均由合议庭自由裁量。

3)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一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都将产生高额的律师费、环境问题的鉴定费用等,有的案件鉴定费用甚至与最终的赔偿金额相当,还有的案件中原告诉求的律师费用是按照最终赔偿金额的比例计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鉴定费用谁来预交,如何确定上述“合理”标准,均属于审判实践中未能统一的难点。

5.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需要防范诉讼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社会组织不得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违法收受财物谋取经济利益。部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如何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成为法院审判工作重点和难点,司法实践中如何联合行政机关审查赔偿数额的合理性,审查调解协议中社会组织必要费用的合理性,相关步骤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6.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的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检察机关、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我院受理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均告知相关检察机关和行政部门并进行沟通,但如何调动检察机关、政府行政部门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保障案件审判质量,更好地发挥环资审判联防联治的法律效果,相关衔接与沟通机制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综上,环境资源案件诉讼成本高、诉讼期限长、审理难度大,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还可能存在同一事实中民事、行政、刑事问题交织在一起的情形,为保障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高效和质量,推行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人员的专业化,并建立相应审判机制和配套协作制度必不可少。

二、他山之石——外地法院审判机构设置及受理案件情况

(一)中级法院

为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司法工作机制,各地法院以专业化审判为抓手,纷纷设立独立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根据环境资源审判特点,打造专业化审判团队,树立具有各自特色的环境资源审判品牌。根据调研情况,各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根据受理环境资源案件案由的不同,有两种设立模式。一种是独立设置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广义的环境侵权案件和资源类案件,并不审理其他民事或行政案件。一种是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受理狭义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和部分其他案件。

1.独立设置环境资源审判庭

广州中院于2016年12月30日挂牌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民事、刑事“二合一”的审判模式,主要审理的案由包括:1.环境资源类案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2.与环境资源相关的案件(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供用电、水、气合同纠纷等其他与环境资源相关的案件);3.其他纠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

2020年10月,深圳市委编委批复,同意深圳中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成为全省中级法院首个实行环境资源案件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理的专门审判机构,主要负责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以及深圳市、东莞市、惠州市、河源市、汕尾市辖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

2.环境资源审判庭与行政庭合署办公

2021年9月,珠海中院民一庭课题组赴杭州中院、湖州中院调研,上述两法院在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时,考虑环境资源类案件与行政机关协调较多,且某些案件涉及行政机关不作为等情况,设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均与行政庭合署办公,环境资源审判庭除审理狭义的环境资源案件之外,仍审理部分行政案件。

(二)基层法院

1.专门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法院为环资审判专门法院,实现跨区域集中管辖,并采取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四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初步形成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全域一体化格局

2.辖区集中管辖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应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涉环境资源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实行“三合一”归口审理。

三、打好基石——专门审判机构及队伍建设

建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环境资源保护问题的日益迫切,以及环境资源审判的自身特征所在,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显现。

(一)在珠海中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1.在珠海中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必要性

首先,从环境资源案件特点来看,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复合型、专业技术性以及社会本位、国家干预、公私法融合等特性,对审判机构的专业性提出较高要求。且环境资源审判并非局限于案件审理本身,每个案件审理之后的个性化修复,制订地区环境资源审判规范性文件,以及通过多种途径为人民群众展示环境资源审判成果,切实发挥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责为环境资源审判的意义所在。珠海中院虽已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但除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外,并未实际审理其他环境资源案件,且公益诉讼案件亦未集中在环境资源合议庭审理,实际并未做到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的专业化。从审理情况来看,未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均停留在案件本身,难以达到环境资源审判的预期效果,也不利于打造地区环境资源审判品牌。

其次,从现实案件情况来看,珠海中院自2020年集中管辖中山、珠海两市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以来,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从无到有,在短时间内爆发式增长,2021年至今已立案受理两市检察机关和社会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5件,案件均疑难复杂,且诉讼标的较大,在珠海中院民一庭2021年前三季度达到2020年全年收案数量的情况下,民一庭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法官难以将精力放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之后的相关延伸工作中去。从全市法院案件受理情况来看,珠海全市法院近三年半受理涉及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122件,但仅有少数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健全发展,检察机关单独设立公益诉讼部的背景下,可以预见到作为典型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将在今后大幅增加。

最后,从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发展趋势来看,环境资源合议庭已无法满足案件审理需求,广东省内大部分中院纷纷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浙江省高院亦要求全省中院在2021年全部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现广东省内仅有包括珠海在内的三家中院未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

因此,结合环境资源审判特点、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立趋势、环境资源案件受理情况,珠海中院应牢牢扭住审判专门化这一牛鼻子,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调配审判人员,打破业务壁垒,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打造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为建设美丽珠海提供更好的司法保护。

2.珠海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模式的建议

在精简机构的大背景下,申请增设内设机构可能存在较大困难,建议优化中院内设机构配置,在现有的内设机构中进行灵活调整,成立独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

在具体办公模式方面,参考其他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模式,因环境资源案件尚未饱和,环境资源审判庭可与行政庭或与民事审判庭合署办公。结合环境资源案件与行政机关沟通频繁、联系较多的特点,湖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合署办公有其优势。参考环境资源案件收案数量以民事案件为主的情况,广东省内部分地区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合署办公亦有其便利之处。珠海中院可立足本院审判实际,依据审判管理需求进行平衡,在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中择一选择,与环境资源审判庭合署办公。

3.案件受理范围

按照省法院2020年5月7日印发的粤高法(2020)127号明传之附件3《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结合其他地区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案件受理范围,建议珠海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设立之后主要受理以下环境资源案件:

1)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具体案由见以下表格:

 

环境类民事案件

侵权类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含四级案由7个)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含四级案由6个)

海事、海商类

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海上、通海水域污染/养殖/财产/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

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资源类民商事案件

与资源相关的物权纠纷

探矿权/采矿权纠纷

海域使用权纠纷

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含四级案由3个)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地役权纠纷

物权确认纠纷(含四级案由3个)

相邻关系纠纷(含四级案由7个)

抵押权纠纷(含四级案由8个)

与资源相关的侵权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纠纷

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纠纷

与资源相关的合同纠纷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含四级案由2个)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抵押合同纠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农业/林业/渔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含四级案由6个)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联营合同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共十五个罪名: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3)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纠纷;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纠纷;环境保护行政强制纠纷;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纠纷;环境保护行政不作为纠纷;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行政纠纷;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上述受理案件范围中,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案由较为固定,民事案件中的与资源相关的物权纠纷中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抵押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以及与资源相关的建设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等不属于典型的环境资源案件,是否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可根据当年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收案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二)指定斗门法院试行“三合一”归口审理和集中管辖全市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

1.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的必要性

随着生态发展理念的不断宣传和深入人心,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将不断增加。考虑到环境资源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受害对象往往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在取证、认证、鉴定及污染行为的损害鉴定及因果关系认定上存在一定困难,损害赔偿范围难以认定,需要辅以专业的环境科学知识进行分析。通过对环境资源类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2.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的现实性

鉴于基层法院环境资源类案件数量较少,审判力量相对不足,如果珠海全市基层法院普遍设置环境资源审判庭,可能导致基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环资案件不足的情况下,大量办理其他类型的案件,导致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有名无实。同时,与最高人民法院提倡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打造专业化审判团队的精神不符。各中级法院可根据各地辖区面积大小、地形地势特点、生态功能划分、环境资源案件数量、审判力量配备、方便群众诉讼等因素,选择个别基层法院设置环境资源审判庭,待条件成熟,再择机在基层法院增设环境资源审判庭

3.由斗门区法院集中管辖全市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的优势

斗门区是珠海市的农业大区,地处珠海、中山、江门三市交汇处,海岸线全长71.5公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占珠海市70%以上,是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全国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和中国海鲈之乡。因斗门区环境资源丰富,斗门区法院近三年新收环境资源案件401件,与其他三个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的总和持平,约占全市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50%。综合斗门区的上述地理优势并结合我市实际受理案件情况情况,建议指定斗门法院集中管辖珠海市环境资源私益诉讼一审案件。将环境资源私益诉讼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指定由斗门区人民法院管辖,试行“三合一”归口审理,提升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的专业化,统一裁判尺度。

4.受案范围

可参照珠海中院环资审判庭受案范围予以确定。

四、深化发展——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构建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必须加强审判机制专门化探索。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突出点在于符合环境资源审判特点和规律的专门化审判运行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中司法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人民法院应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以及案件数量、类型特点等实际情况,重视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制专门化探索,推动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和审判模式。

(一)先民后刑,创新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路径

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案件较之普通刑事案件,除了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外,还需关注后续生态修复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平衡把握惩治犯罪和生态修复,是环资刑事案件审理中需要考量的重要问题,既要避免判决实刑后,司法令状无法履行的问题,也要避免为了生态修复而不当减轻刑罚的情况出现。

针对同时具有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双重属性的环境资源案件,湖州中院在审判实践中探索“先民后刑”的审理机制,先行审理案件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惩罚与修复并重,不仅有助于优化公益诉讼的履行效果,也有助于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起到降低环境治理成本、提高生态修复实效的双重作用

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给造成土壤污染,湖州中院先行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当庭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并在当天履行,在后续的刑事案件中,南太湖法院在量刑上综合了前期公益诉讼案件的履行情况、土壤污染治污效果及当事人的承受能力,酌情从轻处罚。湖州市两级法院将民事公益诉讼中赔偿义务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情况等作为审理刑事案件量刑的参考依据,引导其更积极主动地采取修复措施、履行赔偿义务,达到了较好的生态修复效果,实现了刑罚惩罚与生态修复效果的统一。

(二)设立专家陪审员、技术调查官,创新环境资源案件专家辅助制度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疑难问题在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结果的量化即修复费用的多少,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鉴定。关于损害数额的鉴定,在实际审理中存在两种情:一种是无法鉴定,如在珠海中院审理的某社会环保组织提起的网络平台商铺售卖点击蚯蚓机器案件中,因购买电机蚯蚓机器的买家分布在全国各地,鉴定机构难以取材并准确鉴定土地中受损情况,无法鉴定;一种是可以鉴定,但鉴定方法多样,如何确定该鉴定报告的合理性与准确性。除上述问题外,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在个案中往往遇到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专业性问题,面对上述现状,结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程序中人民陪审员有多达4名的特点,应在陪审员制度基础之上,优先选择有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与审理,探索专家陪审员制度,遴选、聘任高级工程师、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技术人员、大学教授等专业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在环境资源案件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制度优势,为审判人员提供环境保护领域的专业意见。二是要建立专属的专家咨询委员会,拓宽专家辅助人员参加诉讼渠道,助力环境资源案件高质量审理。第三,还可以加强与高校的互动,明确相关环境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和目标,从人才储备上打好基础。

(三)一案一总结,创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判经验累积工作机制

1.类型纷繁复杂

如前所述,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属于典型的环境侵权案件,是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重中之重。珠海法院近三年来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民事公益诉讼6件,涉及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失火罪等多种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珠海中院民一庭已审结的5件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亦涉及污染环境、污染水源、破坏文物、破坏生物多样性等不同方面,在起诉主体、侵权方式、处理结果等方面均不相同。

2.问题疑难多样

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相对较少,且具有专业和新型的特点,珠海中院民一庭在审理2021年立案受理的15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每个案件均遇到不同的疑难问题。如在审理某非法开采案件中对鉴定报告的准确性如何认定;如在某社会环保组织提起的诉讼中对该环保组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认定问题;如在审理某破坏文物案件中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损失的大小;如在审理某倾倒垃圾案件中环境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同时提起如何处理的问题。

鉴于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的上述特征以及法官审判中面临的问题,应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案件少而精的优势,建立一案一总结制度,法官在个案中找到处理方法,及时总结并统一裁判尺度,为今后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总结出裁判标准和审理规则,提环境资源审判特有的审判理念。

(四)加强司法协作,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机制

1.落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联席会议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于其专业和新型的特点,往往遇到较多疑难复杂的问题,而检察机关以往常精于刑事案件起诉,近年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参加民事诉讼方才逐渐增多,民事诉讼经验尚有欠缺。鉴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公共利益这一特点,检察机关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即代表社会公众提起诉讼,应探索突破民事私益诉讼的限制,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诉讼程序的始终,法院在诉讼之前即介入相关案件,指导环保部门或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引导检察机关妥善提起诉讼,以免诉讼中出现追加被告、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竞合等程序问题,影响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高效审理,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损。在诉讼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亦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听取环保部门技术人员的相关意见,多方力量相互融合,共同助力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妥善处理,护卫珠海青山绿水蓝天。

2.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线上一体化平台

构建从前端线索发现到后期修复效果实现、从部门协同到第三方资源整合、从行政职能行使到司法赋能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线上一体化平台,是从源头治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督促环保部门切实履行职能的有效途径,也是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健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共治格局的重要手段。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线上一体化平台将致力于实现以下功能:一是全流程互通。市民可通过随手拍上传生态环境侵权照片与视频,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的,由行政部门及时在线上作出处理,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及时到现场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后,生态环境侵权人仍不改正的,或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后需提交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从线索发现—处理流程—环境修复的全程展示,切实让人民群众及各环保执法部门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努力打造打造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新格局。二是实现全流程在线协同办案。公检法环等多个部门可在线上实现线索共享,法检部门可提前介入生态环境侵权违法行为,为环保执法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或线上调解等服务,在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发生之初即得到及时解决,较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以及司法资源紧缺的矛盾。同时,线上全流程办案有利于环境资源跨区域集中管辖,减少各部门路途中的奔波,实现公检法环等部门实时沟通。三是全方位资源整合。逐步整合评估机构、鉴定机构、环资专家等第三方社会力量,实现在线委托申请、签订合同、查看进展等服务,并利用大数据技术形成环资专业的法规库、案例库,切实解决审判人员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面临的疑难问题,促进环境资源案件快速、高效化解。

3.开展跨区域司法协作

鉴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已跨区域进行集中管辖,各地法检之间跨区域办案已成为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工作常态。结合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跨区域、专业性强、新型和疑难复杂问题较多的特点,各地法检之间开展跨区域司法协作已成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必然要求。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其集中管辖的五地市检察院签署的《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建议珠海中院牵头与西江流域管辖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的中院和市检察院签署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文件,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协作联动机制、办案协调机制、风险防控预警机制、诉前会商机制、数据共享机制、强制执行机制、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宣传教育联动机制的建设制定实施意见,形成共同推动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共同促进珠海率先打造建设美丽中国的典范。

(五)注重宣传,创新环境资源审判社会效果放大模式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案件不仅要审判与执行得公正、公平,符合法律规定与程序要求,而且还应当使公众感受到司法过程中的公正与公平。让公众见到正义地实现过程,就需要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发挥法治宣传的作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小而精的特点,因公益诉讼涉及公众的环境公共利益,往往受到社会的关注,司法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不应仅限于案件本身,而应往前延伸,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示范意义的环境资源保护重大典型案件的公开审判和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氛围,从源头上减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1.巡回审判

基层巡回审判是法院公开审判的形式之一。巡回审判指“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在自己的辖区内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流动,选择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其他方便群众的地点幵庭审理民事案件。基层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群众可以在家门口参加案件审判旁听,而旁听的过程也是学习法律知识,全面的认识司法的一个过程。从法治宣传的角度看,相对于走进法院旁听与观看庭审直播,把法庭开到当事人的巡回审判,贴近性更强,距离感更近,也更直观与生动。

面向特定人群,有针对性的普法,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应结合自身特点,进一步深化。在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发生较多的自然资源保护区或旅游区设立巡回审判法庭或审判点,通过贴近性的真实案例的审理,使群众能在旁观中学习法律知识,规范自身行为。如三亚中院在“天然氧吧”育才区设立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并巡回审理黄某滥伐林木案件,在庭后为群众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让更多当地群众了解法律,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从源头上遏制生态环境侵权案件。

2.典型案例

每年发布“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通过介绍基本案情,提点裁判结果,提炼典型意义,阐释人民法院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一方面指导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引导相关审判业务疑难问题广泛研究,一方面向社会公众宣传环保相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警示教育,树立环保行为规范。

3.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每年发布全市环境资源审判情况白皮书,全面展示上一年度全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展示法院在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方面取得的成就,反映当下辖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特点和动向,就下一阶段如何更好地在司法工作,乃至法院与其他机关的协作中发展环境司法理念,提高环境司法保障水平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

(六)延伸职能,促进法院司法对绿色发展理念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1.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

环境资源审判应当突出修复性司法保护理念,在审判实践中探索一案一修复的个性化修复方案和 “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执行机制,将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赔偿款项切实用到环境保护中来,以一种群众看得到的方式展现环境资源审判成果。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具备能够提供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野生动物保护等替代性修复的场地,树立基地标志牌,根据需要签订修复工作实施合作协议。如湖州市老虎潭水库修复基地集生态司法修复、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等功能为一体,主要针对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生态环境民事和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通过责令负有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当事人从事劳动,或在无法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时,由其缴纳生态环境修复基金,以“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从而达到生态环境“异地修复、恢复生态、总体平衡”的司法修复效果。

2.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示范基地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示范基地选取具有示范效应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古文化遗址等,树立基地标志牌,建设富有特色的生态宣传展室、橱窗、廊道或宣传设施,力求以生动、直观的形式展示美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如长兴仙山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在示范基地展览橱窗发布典型案例,为群众提供涉农业、邻里权益、湿地保护等法律咨询,加强环境资源治理的警示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视度和参与意识,从根源上预防和遏制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发生。

3.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实践基地

生态环境司法实践基地借助基地特有的环卫教育开展法治宣传,或设立巡回审判庭室和法律咨询室。如南太湖法院在某科技公司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基地,邀请中小学生走进垃圾分类教育基地,学习环保和环境司法相关知识。

结语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治保障,在国家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相关司法解释逐渐出台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对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机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改革,逐渐落实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立、机制创新、职能延伸,把每一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好、办精,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心,是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珠海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坚决打赢打好绿水青山保卫战的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王姝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