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书(珠中法建〔2021〕11号)
  发布时间:2022-10-28 14:48:17 打印 字号: | |

珠海xx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今年以来,本院依法审理了xx有限公司及xx控股公司诉珠海市拱北xx商行、珠海市拱北xx商行、叶x东、王x鑫及你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在上述案件中,我院认定承租你司商铺的珠海市拱北xx商行、珠海市拱北xx商行、叶x东、王x鑫均销售了侵害xx有限公司、xx控股公司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你司对于xx有限公司及xx控股公司发出的律师函能够立即采取相关制止措施,包括转发律师函、督促自查自纠、专项检查、要求出具保证书及承诺书等,对此,我院予以肯定,也因此未判决你司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拱北口岸作为我国第一大陆路口岸,其经营面貌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我市甚至我国内地地区的整体市场营商环境。因此,为杜绝广场内商户知识产权侵权乱象再次发生,向各地消费者展示更健康、更法治化的商业风貌,同时,为维护你司良好的经营形象,特建议:

一、加强日常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建立对入场经营者及其销售商品的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营造广场内合法有序的经营环境;

二、提高出租管理水平,加强对入场经营者的法律宣传,可以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的方式向经营者进行相关教育,帮助商户更广泛的了解各地著名商标,尤其是世界名牌,提高商户的品牌意识,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

三、加强对入驻商户的警示教育,可以将上述案例印发成册派发给每一家入驻商户,或在广场的宣传窗口滚动播放。通过案例震慑商户,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天内函告本院。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责任编辑:王姝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