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书(珠中法建〔2021〕5号)
  发布时间:2022-10-28 14:46:05 打印 字号: | |

珠海xx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2104民终xx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你单位在用工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容易引发诉讼风险

一、违反法律规定延长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你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延长试用期三个月,导致试用期长达九个月,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二、限制劳动者休年休假权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该规定中的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既包括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的情形。你单位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年休假不当,应予纠正。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你单位主张劳动者工作能力、态度不好,工作存在延误,经教育仍不改进等,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今后用工管理中,应加强制度建设,促进管理工作规范化。

以上情况请研究处理,并回复本院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6日

 

 


 
责任编辑:王姝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