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书(珠中法建〔2021〕22号)
  发布时间:2022-10-28 14:44:26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xx局:

上诉人珠海市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局和珠海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及行政复议一案,经三次二审法庭调查,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粤04行终xx号二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如下问题:你局在行政检查时,对容易引发争议的现场执法和调查未进行音像记录,行政相对人对执法经过提出质疑;应诉时你局未主动提交环境监测报告作出机构、分析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明,提交的执法照片模糊,无法看清具体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利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营造执法机关公信力;按时主动提交必要诉讼资料,是行政诉讼被告应尽的诉讼义务。针对上述行政执法及行政应诉问题,本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按照《广东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办函〔2019〕13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鼓励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直观全程记录执法过程。

二、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及时、全面、清晰地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于收到本建议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本院。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责任编辑:王姝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