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4民终2813号
珠海唐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珠海横琴钜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礼彬、一审第三人珠海唐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4民终281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491 民初1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491 民初10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491 民初1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珠海横琴钜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礼彬赔偿物业维修基金6225元、办证费555元损失;
四、驳回王礼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49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2349元,由珠海横琴钜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354元,由王礼彬负担人民币9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王礼彬负担(珠海横琴钜联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王礼彬应在收到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于指定期限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