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11-10 10:45:11 打印 字号: | |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审判纪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应当树牢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循“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精神,结合不同审级人民法院职能定位和审判执行工作实际,科学界定人民法院各类审判组织、审判人员的审判权力和责任范围,尊重法定审判组织的功能与作用,充分放权于独任法官、合议庭,切实发挥法官在办案工作中的主导性和基础性作用,防范案外因素干扰审判执行工作,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备案。

三、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应当区分法定审判组织及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长、承办法官(独任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等,列举不同类型审判人员在案件办理、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等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范围;充分考虑执行实施权的行使和审批、院(局)长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上下级法院之间执行工作关系等因素,结合执行工作特点,制定有利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职责清单。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授权或者委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可以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院长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庭长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经分管副院长同意,庭长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副庭长在本部门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院长、庭长(包括副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庭长,下同)在清单规定范围内依法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审判人员在清单规定范围内依法履职尽责的,不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不受其他案外因素干扰。

五、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应当以审判流程节点、不同岗位职责、诉讼程序类型或者专业审判领域等因素为参照,逐项分条列明审判职责的具体内容及其要求,用程序规则合理约束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实现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履责有据、行权有度,确保司法公正高效透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一并明确法官助理、书记员履行审判辅助职责范围。

六、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应当重点就严格执法办案、加强审判管理、完善审判监督等事项作出细化规定。

七、院长、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直接参与审理案件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业务指导、队伍管理、工作管理等职责。院长、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审判业务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审核批准程序事项、保证审判质量效率、执行审判工作纪律和排除不当干扰等。承办案件的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应当主动接受院长、庭长监督管理。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并按照规定在案卷和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八、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参考下列情形,进一步细化完善作为“四类案件”重点进行个案监督的范围:

(一)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引发集团诉讼、连锁诉讼的;

(二)审理结果可能对相关区域发展、行业经营、群体利益等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三)涉及政治安全、国家利益、民族宗教、社会稳定等因素的;

(四)重大职务犯罪;

(五)可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拟判决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

(六)重大集团诉讼或者系列诉讼;

(七)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涉港澳台纠纷;

(八)检察机关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的;

(九)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确,疑难复杂的新类型纠纷;

(十)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或者拟形成新的裁判规则或尺度的。

九、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明确、规范、易操作的原则,参考下列程序框架,规定院长、庭长监督“四类案件”的工作程序:

(一)立案部门在登记立案时、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及时甄别案件是否属于“四类案件”,并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留痕的方式提示院长、庭长进行个案监督;

(二)独任法官、合议庭在审理工作中发现案件符合“四类案件”情形,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或者其他部门应当提示而未作提示的,应当及时报告院长、庭长;院长、庭长发现案件符合“四类情形”的,可以进行个案监督;

(三)院长、庭长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提示和独任法官、合议庭报告的案件进行监督;不属于“四类案件”或者没有个案监督必要的,应当书面回复理由;

(四)院长、庭长可以通过直接承办案件、担任审判长参加审理、听取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查阅卷宗、审核审理报告和类案检索报告等适当方式开展个案监督;

(五)院长、庭长对独任法官、合议庭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并要求复议,或者将案件提交法官会议讨论,讨论形成的意见供独任法官、合议庭参考;独任法官、合议庭应当复议并向院长、庭长报告复议结果;

(六)案件经法官会议讨论,院长、庭长对独任法官、合议庭复议后的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独任法官、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院长、庭长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与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与法官会议提供咨询,以及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赔偿委员会、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等内部审判工作程序的衔接规则,注重与“四类案件”的具体情形相互协调,确保个案监督无死角。院长、庭长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不履行、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十一、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应当列明审判人员负面行为,明确列举违规办案、违法审判、违法监督管理以及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等行为的具体情形。审判人员有清单规定的负面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和追究责任。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与法官评价、问责、惩戒、退出和履职保障机制有效衔接,定期监督检查审判人员落实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情况,将其作为开展业绩考评、尽职晋级、法官惩戒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审判人员在清单规定范围内履行职责出现瑕疵或者差错的,应当作为业绩考评时的重要参考因素。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在办案平台上嵌入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健全完善重大案件自动化甄别和预警、智能化监管和提醒等功能,提高审判监督管理的信息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十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及时更新完善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和审判纪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一般规定

1.院长、庭长和其他法官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审判监督管理、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规范的要求履职尽责。

2.院长、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业务指导、队伍管理、工作管理职责。

3.院长、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审判业务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审核批准程序事项、保证审判质量效率、执行审判工作纪律和排除不当干扰等。

4.院长、庭长、其他法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5.根据监督管理权限,院长、庭长应当分层、逐级履行相关职责。

6.依照监督管理权限,应当由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或者程序审批事项,应当先经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审核;由庭长签发、审批或者审核的,应当先经副庭长审核。

7.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授权或者委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可以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院长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庭长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8.经分管副院长同意,庭长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副庭长在本部门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9.院长、庭长既可以就单个事项进行一次性授权或者委托,也可以就某一类事项作出概括性授权或者委托。受权或者受托人应当定期向授权或者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办理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一事一报。

10.院长、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在电子办案平台上公开进行,或者在诉讼卷宗中留存意见,做到全程留痕。

11.院长、庭长、其他法官有违法审判、违法监督管理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权责

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协助院长工作,根据院长授权委托和工作需要,监督分管部门审判工作。

1.从宏观上指导本院各项审判工作,监督案件办理工作,审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依照有关规定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以及其他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3.组织研究审判工作中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审批随机分案规则、审判流程管理规则、案件质效考评规则。

5.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其他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指定分案,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指定合议庭审判长。

6.根据审判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决定变更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

7.依法决定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

8.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9.要求合议庭对案件评议意见进行复议。

10.审核纳入审判监督管理范围案件的裁判文书。

11.根据审判监督管理规定,签发应当由院长审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2.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13.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处理重大案件、司法解释及其他重大审判工作事项。

14.召集审判委员会,主持全体会议或者专业委员会会议。

15.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

16.签发搜查令、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公告。

17.审批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申请。

18.审批采取、变更、解除保全措施,先予执行,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等重大程序性事项。

19.审批提前解除拘留的申请。

20.决定解除采取不当的拘留措施。

21.审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审批重新计算、扣除、延长、中止审限的申请。

23.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24.其他必要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庭长、副庭长权责

庭长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监督部门审判工作。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根据庭长授权委托和工作需要,监督分管领域审判工作。

1.从宏观上指导本部门审判工作,监督案件办理工作,审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研究确定各合议庭、审判团队以及其他审判人员的职责分工。

3.根据审判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决定提出分案建议。

4.确认随机分案结果或者根据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办案系统全程留痕。

5.指定合议庭审判长。

6.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7.决定变更承办法官及其他合议庭法官,并在办案系统中注明具体理由。

8.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审理进展和评议结果。

9.审核纳入审判监督管理范围案件的裁判文书。

10.要求合议庭对案件评议意见进行复议。

11.要求合议庭进行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决定启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12.监督合议庭根据法官会议讨论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

13.监督合议庭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14.监督案件送达、归档等工作。

15.根据权限签发法律文书,审批重大程序性事项。

16.审批卷宗管理工作事项。

17.审批法官对案件评查差错的申辩。

18.主持本部门案件评查。

19.定期对本部门审判质量情况进行监督。

20.召集并主持法官会议讨论案件。

21.建议院长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2.如实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23.其他必要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四、合议庭法官权责

(一)审判长

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2.依法决定有关人员的回避。

3.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4.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予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5.指挥值庭司法警察依法履责。

6.主持合议庭评议或者复议。

7.提请庭长召集法官会议讨论案件。

8.提请庭长层报院长召集审判委员会会议。

9.组织合议庭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10.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提请庭长层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11.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12.复核并签署裁判文书。

13.督促承办法官及时办理送达、归档以及其他结案工作。

14.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5.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二)承办法官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提炼案件争议焦点,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5.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6.参与案件评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7.建议审判长提请院庭长监督,或者将案件提交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8.制作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制作审理报告。

9.就案件审理相关情况询问当事人。

10.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

11.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12.审核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13.签署裁判文书。

14.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15.及时办理送达、卷宗归档及其他相关结案工作。

16.就案件评查差错提出申辩。

17.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8.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三)合议庭其他成员

1.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

2.参与案件评议并发表意见。

3.参加法官会议。

4.监督指导审判辅助人员开展审判辅助工作。

5.复核并签署裁判文书。

6.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7.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8.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五、违法审判和违法监督管理行为

法官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严格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1.与当事人、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收受财物及其他利益输送。

2.与律师、当事人、请托人进行利益勾连,或者与法学研究人员、离职法官等中间人斡旋、充当诉讼掮客。

3.违规请托、打探、过问或者干预、插手他人办理的案件。

4.未及时制止亲友从事“隐形诉讼中介”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幕后代理、操纵诉讼案件,以及制止无效后未及时向组织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5.违反任职回避规定不主动报告或者通过“假离婚”等方式逃避监督管理。

6.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操控案件,或者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7.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8.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

9.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毁损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

10.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11.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12.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送达、卷宗归档及其他相关结案工作。

1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以及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4.对违规过问案件的行为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

15.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全程留痕。

16.监督管理未通过办案平台或者规定的途径进行。

1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18.其他违法审判、违法监督管理以及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纪律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

1.本清单所称“院长”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包括庭长、副庭长。

2.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和执行局负责人按照本清单关于庭长的规定履行职责。

3.赔偿委员会、司法救助委员会的提请、召集和主持,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办理死刑复核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以及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核准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本清单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全体员额法官。本院各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局、各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应当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本部门法官审判职责清单,细化落实各部门领导履行审判职责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具体措施,并对委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报院长批准后施行。

 


 

 
来源:省法院内网
责任编辑:李凌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