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院善意执行   人民法院报这样说
  发布时间:2020-04-08 14:29:35 打印 字号: | |

     

      疫情期间,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毫不松懈抓好审判执行工作,积极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要求,根据案件特点审慎执行疫情防控企业案件。近日,珠海中院成功促成2宗以广东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和解,和解标的额近1.8亿元,有效缓解了该企业发展隐患。


案件回顾        

    因郝某、蔡某未履行两宗民间借贷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民某证券公司要求珠海中院对郝某、蔡某采取强制执行,冻结郝某、蔡某持有的珠海和某股份公司近1.3亿股股票,并要求对郝某、蔡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据了解,上述两宗案件中,一宗案件申请执行标的近1.2亿元,另一宗案件申请执行标的近0.6亿元。两宗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均为民某证券公司,被执行人分别为郝某、蔡某。郝某、蔡某分别为珠海和某股份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郝某还是珠海和某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珠海和某股份公司是生产亚低温治疗仪等医疗设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目前被确定为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疫情期间,医疗概念股正被热炒,珠海和某股份公司股价一直在上涨。此时若对该公司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的股权进行大额冻结,可能会使股价应声而落,让珠海和某股份公司经营发展陷入困境。同时,股价下跌可能使质押股票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导致民某证券公司利益受损。


法院执行        

    珠海中院执行局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充分研判,民某证券公司的两笔债权均设有质权,质押物即为郝某、蔡某持有的珠海和某股份公司的股票。经查询股票价值,结合质押股数计算,质押股票价值可清偿债权。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民某证券公司可对质押股票的变价款优先受偿。在此情况下,即使不立即采取查封、限高措施,也不会损害民某证券公司的利益。法官决定采取柔性执行,连续几周耐心与各方释法说理,陈述其中利弊。经过多轮磋商,各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民某证券公司不再要求法院对珠海和某股份公司股票进行冻结。两宗间接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亿元大案,划上圆满句号。

 

 
来源:珠海中院
责任编辑:郑仲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