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8-10-24 11:42:39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握改革正确方向。坚持问题导向,把问题和短板作为改革发力点和生长点。克服改革“精神疲态”,强化责任担当,摒弃“飘忽作风”和“形式主义”,提振改革精气神,围绕破解责任不实、监督不力、合力不强、尺度不一、激励不足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权责清单,完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和违法审判责任认定追究机制,继续推进类案同判,完善改革配套措施,结合实际加强废改立工作,确保管理规范、监督有序、制约有效。对标最好最优最先进,以更强定力、最高标准、更实措施拓展改革深度、广度和效果,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工作措施

(一)明晰权责清单

1.细化院庭长办案责任

(1)分年度制定《院庭长分案工作方案》。综合考虑领导职务、分管领域、所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运用案件权重系数等方法测算平均办案量,合理设定院庭长每年独立承办和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建立保障院庭长办案的工作机制,细化院庭长带头审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要求,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

(2)健全院庭长办案绩效考评机制。制定院庭长绩效考核表,将院庭长办案绩效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监督范围。

2.细化院庭长权责清单

制定《院庭长审判权力清单和审判责任清单》。进一步细化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正面清单、负面清单,落实院庭长“一岗双责”,细化院庭长案件管理职责,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细化审判纪律管理和工作规范管理权限,防止管理失责、失位、失度。

3.细化审判组织权责清单

制定《审判组织审判权力清单和审判责任清单》。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审判权责清单、细化主审法官、合议法官、审判长审判纪律和职责,明确审判委员会功能定位、细化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

4.细化审判团队权责清单

制定《审判团队管理规定》。强化审判团队负责人管理职责,细化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权限。厘清审判团队与办案组织、业务庭的关系,制定审判团队内部管理工作规范,完善团队内部分工。 落实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厘清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协助职责,充分发挥团队合力。

    (二)规范制度管理

5.细化立案管理

(1)制定《立案工作细则》。细化分案流程、责任和权限,规范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院庭长办案机制、审判管理机制衔接。细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识别机制,加强案件督办,防范诉讼风险。  (2)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各类调解组织入驻法院,加大专业调解、委托调解、特邀调解工作力度,构建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完善诉前调解与司法确认衔接机制。建立调解员准入制度,发挥专业领域人才作用,加强业务培训,引入港澳籍调解员,建立调解激励机制,提升调解专业化水平。

(3)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细化繁简分流标准,完善繁简分流规则,制定速裁案件标准化审理指引,提升案件分流、办案流程、裁判尺度标准化水平。制定类型化案件裁判文书说理工作指引,建立普通类案标准化裁判体系,提高“繁案精审”质量。探索速裁案件审判团队建设,加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力度,推广要素式、“门诊式”庭审和简化文书改革。

(4)加强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建立在线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等为一体的信息化纠纷解决平台。

6.细化流程管理

(1)制定《审判信息化流程管理规定》。实行网上办案、全程留痕、智能管理,深度挖掘和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深化数据动态分析,准确把握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完善风险警示功能,合理分配审判资源,全面评价工作业绩。

(2)加大诉讼流程信息公开。继续推进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建设,发挥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等自媒体公开平台作用,制定庭审直播年度计划,大力推进庭审直播工作,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公开机制,切实接受社会监督。

7.细化审限管理

制定《审限变更管理规定》,严格规范审限变更、申请和公开程序,加强对长期未结案积案、发回重审案件和指令再审案件的研判、通报,杜绝“隐形超期”。

8.细化绩效管理

修订《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细化三类人员岗位职责,坚持客观量化和主观评价相结合,突出核心指标权重,综合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和工作要求等因素,客观评价办案质量和效率,实行分类考核。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建立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和业绩档案。完善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工作绩效量化评估体系,赋予法官对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分配权和奖惩建议权。实行考核信息动态管理,综合运用考核结果,不断完善激励机制。

(三)统一裁判尺度

9.细化办案规则

(1)制定《审判团队及承办法官办案规则》。推进办案标准化建设,健全类案同判工作体系。建立示范诉讼机制,提示审判人员依法用权、规范用权、审慎用权。

(2)完善裁判文书和案例评审机制,定期公开发布优秀裁判文书和精品案例,为统一裁判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3)加快法官办案智能化辅助平台建设,构建案例数据库,开发类案检索智能系统,实现类案同判。建立判前关联案件和类案强制检索报告机制,承办法官应对拟判结果与同类案件裁判尺度是否一致进行说明。

10. 制定合议工作细则

细化合议庭成员职责,充分发挥案件合议职能,细化庭审要求,明确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细化释明职责,明确合议庭成员评议规则;细化表决规则,明确合议庭成员表决方式。

11.完善法官会议制度

健全法官会议召集机制、运行规则,探索会议纪要发布机制,充分发挥统一裁判尺度、提供个案咨询、促进业务交流、总结裁判规则、提炼精品案例的功能。

12.细化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突出审委会作为法院最高审判组织,履行案件审理、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建立健全审委会讨论事项审查机制、议事程序和表决程序。落实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建立案件讨论过滤机制,突出审委会委员选任的专业水平,加强审委会委员的履职保障。

(四)落实审判责任

13.细化违法审判责任范围

制定《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违法审判责任约束的主体人员,细化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具体情形和认定标准。严格区分审判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确保法官依法裁判不受追究,违法裁判必问责任。

14.细化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明确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完善违法审判线索发现机制,细化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启动、调查、认定程序,细化法官惩戒议案提交审议规则,完善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工作机制。

15.细化违法审判责任承担

(1)细化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及其成员具体承担责任的制度依据。明确审判委员会委员与合议庭、承办法官的责任区分标准。合议庭成员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共同承担责任,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具体行为、发表意见情况、过错程度予以细化区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根据案情汇报和最终表决上的过错、改变或维持合议庭意见予以区分认定。明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决定错误时的主体责任。

(2)细化违法审判责任承担形式。根据违法审判的轻重程度,细化包括通报批评、降薪停职、退额免职、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在内的处理措施。根据不同处理措施的性质和权限,细化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分管领导、政治处、监察室等部门的执行分工。

16.细化免责情形

细化不构成违法审判责任的免责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过错、法律政策调整、法律适用存有争议而能作出合理说明等情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符合免责情形的,不作为错案追究责任。

(五)完善配套保障

17.细化法官员额管理

建立员额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全市统筹、以案定员、动态管理的模式。根据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细化定期开展法官入额、逐级遴选工作机制,细化法官员额退出、增补的程序规范,实现员额进出常态化、制度化;完善从律师和专家学者中选任法官工作机制,细化法官等级按期晋升与择优选升操作流程。

18.加强法官职业培训

注重分类培训、细化培训工作,以不同类别干警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开展分级分类培训。制定法官培训中长期规划,健全法官定期轮训、理论实务常态研讨和专业领域研修相结合的综合性能力培养机制。细化政治培训、思想培训、作风培训、业务培训、能力培训课程。建立审判业务专家培养机制,培养领军型专家法官。

19.细化辅助人员管理

建立法官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探索建立“学分制”“进阶制”法官助理培养新模式,完善法官助理的培养机制和升任法官的衔接机制,落实好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充分发挥审判团队作用推进审判辅助人员正常增补和规范管理。

20.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程序,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坚持常规案件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相结合,加强对长期未结诉讼案件、久押不决刑事案件、涉诉信访案件、社会公众关注案件等重点案件的评查。加强评查结果在绩效考核、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中的运用。

21.细化司法人员履职保障

(1)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制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章程,保障法官合法权益,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对法官的援助请求进行调查核实,确实存在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的,可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或市法官协会名义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2)完善法官职业待遇保障制度。依照上级法院规定,推动落实与员额法官等级和薪级相配套的政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差旅、公务交通补贴等职业待遇政策,明确员额法官退出后的身份待遇等问题。

(3)加大司法人员履职保护力度。认真落实因公牺牲、负伤干警抚恤优待政策,探索建立司法人员履职期间人身意外保险制度、心理辅导制度,健全干警健康体检、年休假、轮休、补休和定期疗养制度。细化法官与辅助人员奖金、医疗、住房等职务序列保障标准。严格按照妨害依法履职行为的判断标准,坚决惩处哄闹法庭、干扰阻碍司法活动、侮辱诽谤和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

(4)细化执行干预过问案件制度规定,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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