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法官自主化管理 推进司法职业化建设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9-09-06 10:36:44 打印 字号: | |

创新法官自主化管理   推进司法职业化建设



法官自主管理的新模式,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弱化科层组织管理模式,使法官从管理的客体转变为主体。实现审判管理对审判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加强了法官在审判管理中的能动性和主体地位,在司法改革当下激发法官自身潜能、补强审判管理效果,并可以前瞻法官个人追求实现、预判审判管理发展路径。

2018年,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正式设立了审判绩效考核评价、审判质量评定、庭审和文书评查、纪律作风管理等四个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在法官审判绩效考核、审判质量评查和责任认定、庭审和裁判文书评查、纪律作风监督等方面发挥自主管理作用、维护法官自身利益。

一、人员选择向一线法官倾斜

    四个自主管理委员会均设7位委员,各委员会由委员共同推选1名召集人,各委员会设秘书1 名,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指派人员担任。全部委员均应为法院一线办案法官,委员均通过自愿报名或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的方式产生。对于委员的要求主要是有较强的审判执行业务能力和良好的业绩,其目的就是更好了解、实现和保护一线法官的利益。

二、管理范围囊括法官切身利益

在管理范围方面,审判绩效考核评价委员会主要开展日常审判绩效评级及法官和审判团队年度审判绩绩效评价工作;审判质量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案件质量评查评定、对12个月以上未结案件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以及对法官是否承担案件质量责任提出审查意见;庭审和文书评查委员会主要组织开展文书、庭审质量评查、评定,推选优秀庭审、优秀裁判文书,并对庭审及文书工作进行经验总结、改革创新;纪律作风管理委员会主要是对本院法官履职纪律作风和行为规范进行督查、检查,并出具相关的意见和整改建议。各委员会的管理范围可以分为两个类型,一是考核、评定类的,关乎法官绩效、审判质量及履职是否称职等方面;另一类是事务性的, 包括评查、检查等工作安排、开展。这两类工作由法官自主管理,一方面可以更好、更科学合理分配法官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实现法官团队的自我调节及优化。

三、议事机制遵行民主化管理

委员会开展工作或开会讨论,原则上法院任何部门人员均不参加,避免干预、影响法官的自主管理。开展工作一般均采用会议形式进行,按照集体讨论、民主表决,最终按照多数意见形成决议。

四、结果处理给予最大自主权

委员会开展工作,除审判绩效考核评级委员会讨论的法官审判绩效评价结果需要报法官考评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质量评定委员会对案件质量等次评定为瑕疵、问题案件需报审判委员会确定外,其他的质量评定及事务性工作,均由法官自主委员会按照多数意见形成工作方案实施,在结果处理上给与法官自主权,从而也促进法官自主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让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实现自我价值。

香洲区法院2018年全年召开审判绩效考核评价委员会会议1次,会议完成2017年度法官及审判团队绩效考评工作;召开审判质量评定委员会会议2次,会议对2件被投诉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评定并形成报告上报审委会;召开庭审和文书评查委员会会议1次,委员会完成全院庭审及文书评查的安排工作;召开纪律作风管理委员会会议1次,协助纪检监察室完成督查工作。四个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的初步运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尤其是法官绩效考核评价委员会的运行,在2017年、2018年法官年度考核工作中向法官考评委员会上报的考核结果基本被采纳,也得到了大多数法官的重视与认可。

四个自主管理委员会现已完成部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后续将持续推进相关工作,完成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常态化、法官绩效评价量化办法,实现法官自主管理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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