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实施办法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9-06-07 16:21:52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规范我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广东法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参照《广东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实施细则》,结合我市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1.工作原则

(1)依法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裁判文书公开范围,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全面、及时公开原则。坚持全面公开原则,两级法院符合规定应予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及时在所在法院门户网站、广东法院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上全文公开。

(3)责任自负原则。办案法官对本人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各审执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负责。

对于违反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流程,造成未经审批上网公布、发生泄密事故、裁判文书质量较差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者公开的裁判文书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等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工作目标

(1)依法需上网的生效裁判文书100%上网。

(2)上网裁判文书的差错率在1%以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努力争取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在全省、全国法院处于领先水平,成为又一个展示我市法院风采的窗口。

3.组织领导

(1)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为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审管办负责组织管理、指导监督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3)各审执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专人负责本部门裁判文书上网的材料报送、联络、统计等工作。

二、裁判文书公开范围

4.2014年1月1日后生效的裁判文书,依法属于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的,均应当上网公布。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第四条规定,裁判文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上网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三、裁判文书公开技术规范

6.所有上网裁判文书均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第三条除外[1])做相应技术处理,应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改动。

7.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的,应由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后,将补正裁定按前述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改正原上网文书。如原文书无笔误,但在技术处理中出现笔误,可由承办人填写《上网文书撤回发布审批表》(附件1),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由审管办上报省法院统一撤回。修改完成后,各部门应当及时重新公布修改后的上网文书。

四、裁判文书公开流程

8.告知当事人(责任部门:审执部门):

(1)我院应通过门户网站、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2)审执部门在首次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时,应一并告知当事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规定(附件1:珠海中院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

9.生效裁判文书上网与不上网的处理(责任部门:审执部门):

(1)拟公开裁判文书的技术处理、审核和流程监控:对能够上网的裁判文书,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书记员负责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进行文书技术处理,并保存上传。

(2)不予上网文书处理程序:承办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经合议庭评议、部门领导审核,报送主管院领导批准,并填写《裁判文书不上网发布审批表》(附件2)。

10.监督和指导(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组织、督促和核查通报工作。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督促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及时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定期对各审执部门的上网情况进行核查、排名、通报,对工作落后、问题突出的部门督促其整改;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11.宣传及意见收集、办理(责任部门:宣传科):宣传科负责做好裁判文书上网的网民意见的收集汇总工作,审执业务意见及时提交案件承办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处理,有关干警纪律方面的投诉或线索,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2.工作考核(责任部门:政治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考核主要以上网率为指标。政治处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统计和考核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范围。

五、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统计和核查

13.各审执部门联络员于每月1日前汇总上月度《裁判文书不上网发布审批表》《上网文书撤回发布审批表》,交审管办备案

14.审判管理办公室依据综合业务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定期对各审执部门文书上网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1)审执部门生效裁判文书上网率;(2)审执部门已上网裁判文书与不上网裁判文书数量,与综合业务系统中生效案件数是否匹配;(3)审执部门报送的已上网生效裁判文书数据与法院门户网站、广东法院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上的数据是否一致;(4)已上网裁判文书技术处理质量;(5)上级法院的其他工作要求等。

六、其他事项

15.本办法由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珠海中院裁判文书公开实施办法》(珠中法〔2004〕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网文书撤回发布审批表

承办部门:                             承办法官:

案   号


案   由


当 事 人


发布时间


撤回理由

 

 

承办人:       

部门负责人意见


备   注


注:1.此表原件随案入卷

    2.本表仅用于已上网文书需撤回替换的情形。如发现已上网文书不应在互联网公布,需要撤回,请按《裁判文书不上网发布审批表》进行审批。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不上网发布审批表

承办部门:                             承办法官:

案   号


案   由


当 事 人


生效时间


不宜上网公布的理由

 

承办人:        

合议庭评议结果


部门负责人意见


主管院领导意见


备  注


注:1.此表原件随案入卷

    2.本表可适用于发现已上网文书实际不应在互联网公布,需要撤回的情形,在“不宜上网公布的理由”处说明需要撤回即可。

 



[1]因最高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中第三条关于上网裁判文书文本格式的规定与旧有的最高法院关于裁判文书的文本格式规定相冲突,为进一步统一裁判文书格式,经省法院向最高法院请示,上网裁判文书格式继续采用旧有的印发裁判文书格式即可,不再参照《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第三条的规定变更字体、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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