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5-11-05 16:04:18 打印 字号: | |

本院各部门:

珠海市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由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委政法委,现予印发,请本院各部门遵照执行。为贯彻执行该办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院执行局为对内发放本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编号、对外报送司法救助备案资料等相关事项的管理部门。

二、各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后,应向本院执行局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编号,提供《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审批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表》四份及证明符合发放救助条件的材料的复印件一份(注:证明材料的原件存于原诉讼、执行案件)。对于未取得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编号的,财务部门不予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三、执行局负责有关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单独建档,同时负责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审批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表》原件两份报市委政法委、一份报省法院存档备查,三份复印件分别送珠海市公安局、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珠海市司法局。

四、财务部门凭《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审批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表》,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不再要求办案部门办理其他财务审批手续。

五、在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通知本院执行局。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6日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效解决本院司法工作中困难群众的救助问题,规范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珠海市委政法委、珠海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珠海市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成立司法救助领导小组,院长为组长,各分管院领导为成员。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司法救助的具体规范和配套措施,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定期检查案件中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司法救助工作的问题。

 

第二章 使用原则、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三条 救助金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辅助性救助原则。

第四条 对于长期生活困难问题,申请人应当向相关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解决。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救助:

(一)被害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

(二)被害人受到伤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被害人受到伤害而死亡,赔偿权利人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

(四)因侵权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而遭受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

(六)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无法及时获得给付,生活困难的;

(七)涉诉(含执行)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程序一时无法得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八)司法工作有瑕疵,当事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无法取得国家赔偿,当事人承诺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九)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相关事实的;

(二)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立案、审判、执行的;

(三)通过保险公司、社会团体或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四)主体性质为社会组织、法人的;

(五)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认为不应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个案救助的金额,不得高于其依法应得金额。

个案救助,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确有必要的,亦可多次救助。

个案救助的限额,以上一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控制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以内;当事人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的,救助金额可适当提高。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可以告知当事人,其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救助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请求司法救助的,应当向本院提交如下材料:

(一)司法救助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身份情况、申请救助的金额及收款账户,申请救助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可以证明符合救助条件的材料。

第十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合议庭评议,然后依据合议庭意见,填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审批表》,层报审批。

决定予以救助,一次性救助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决定予以救助的,承办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提供本人的用于收款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并签署《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表》。救助金只能采取转账方式拨付。承办人应当自确定申请人收款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审批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表》及申请人本人的用于收款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交本院财务室。财务室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并将相关情况通知承办人。由承办人将救助金拨付情况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紧急情况,院长可依据救助标准,签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表》直接指令财务室,先行划付救助金。救助后,及时依据本办法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救助金发放给申请人后,债务人不能因此免除相应清偿责任。本院有权行使代位追偿权,追偿到款项的,及时返还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在申请司法救助中,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于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由本院参照执行回转程序,追回被骗取的救助金,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救助金的使用中,相关人员应当忠于职守、规范操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发放救助金的;

(二)虚报、克扣救助金的;

(三)贪污、挪用救助金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向申请人取得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表、支付救助金后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交司法救助编号发放部门4份,由该部门负责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审批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表,两份报市委政法委,一份报省高院存档备查,一份作为司法救助编号发放部门存档备查,三份复印件分别送珠海市公安局、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珠海市司法局。

第十七条 有关救助的申请、审批等资料,应当装订在原立案、审判、执行卷宗中,存档备查。

各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本院司法救助编号发放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司法救助的申请、审批及资金发放的详细报告,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院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审批表;

2.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资金审批表。


附件1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审批表

救助案件编号:(20 )粤珠中法救助字第 号

案件名称


案号


经办人


简要案情


申报理由


受理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院领导意见


 

院长批示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本表一式六份,一份作案件材料入卷,两份报市委政法委、一份报省法院存档备查,一份作为司法救助编号发放部门存档备查,一份作为本院入账依据。

附件2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表

 

救助案件编号:(20 )粤珠中法救助字第 号

发放单位:(盖章)

案件名称


案号


救助对象姓名


救助对象身份证件及号码


救助对象地址


救助对象联系电话


救助金额(大写)

(单位:元)


救助对象收款银行及账号


经办人签名

(2人以上)

 

年   月   日

领受人签名

(按指纹)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

本表一式六份,一份作案件材料入卷,两份报市委政法委、一份报省法院存档备查,一份作为司法救助编号发放部门存档备查,一份作为本院入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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