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受理了珠海市香洲区司法局报请的对黄绍贤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将黄绍贤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依据等情况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为2018年2月2日至2月6日。如对罪犯提请减刑情况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到本院资料收转中心或投寄到本院(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168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联系电话:0756-2666163、2666167邮编:519070 )。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附表:
立案公示情况表 | |||||||||
(2018)粤04刑更1号 公示期限:2018年2月2日-2018年2月6日 | |||||||||
案号 | 姓名 | 性 | 原判
| 原判 | 历次减刑情况 | 报请 机关 | 报请 意见 | 报请依据 | 其他情况 |
1 | 黄绍贤 | 男 | 职务 侵占罪 |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首报 减刑 | 珠海市 香洲区 司法局 |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 2017年8月黄绍贤见义勇为主动拦截并协助警察当场抓捕扒窃嫌疑人,于2017年10月15日被珠海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为“见义勇为”并颁发证书。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