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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新区法院制定出台《法官违法办案责任惩戒办法(试行)》规范法官行为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4-12-18 18:26:49 打印 字号: | |

为完善“五监督一保障”(即司法公开、流程监督、审判组织监督、纪律监督、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廉政保证金制度)的综合改革构想,强化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珠海横琴新区法院近日制定出台了《法官违法办案责任惩戒办法(试行)》。《办法》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适用对象。为凸显法官的职业性和专业性特点,《办法》的适用对象仅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不适用该办法。二是细化了适用情形。包括: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的;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或亲属等其他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违背事实或违反法定程序,或因重大过失导致错误裁判的;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官行为规范》的行为。三是凸显了法官对违法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原则。《办法》规定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审判行工作纪律所造成的冤假错案终身负责。对于责任人被追责时已离开法院的仍然可以通过发出惩戒建议书和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方式追究责任。四是凸显纪律监督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办法》明确规定将惩戒结果记入法官业绩档案,法官一旦受到惩戒,影响的不仅仅是当年的业绩,而是一个终身的污点。五是凸显了法官会议对于法官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办法》规定对法官启动调查时应当就被调查人是否存在违法审判情形听取全体法官会议意见,由法官会议这种自我管理的组织对应受惩戒的事实或行为作出专业的认定,从而加强法官的管理和互相监督。六是凸显对法官合法权益的保护。《办法》规定,启动对法官的惩戒调查程序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才能启动,且调查组长由院长办公会指定;被调查人是否存在违法审判情形由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认定,最后再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惩戒以及惩戒方式,充分体现了对法官惩戒应持有的严肃、慎重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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